
在《左传·闵公二年》的记载中,卫宣公去世后,他的儿子昭伯被要求“烝”于庶母宣姜(即收继庶母)。这一行为在当时并非丑闻,而是符合礼制的安排。今人看来有悖伦理的婚俗,在古代特定历史条件下,却有着深刻的社会功能。
收继婚,又称“转房”,是古代男子在父兄去世后,将庶母、寡嫂等接受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并非中原独有,而是从匈奴、突厥到女真、蒙古等众多北方民族共有的习俗。
一:礼制渊源:烝报婚的合法时代收继婚在春秋时期仍是一种符合礼制的行为。《左传》中称子娶庶母为“烝”,弟娶寡嫂为“报”。这两种称呼原本都是祭祀之名,意味着这类婚姻需要祭祀祖先,向列祖列宗报告,完成传宗接代的神圣任务。
展开剩余75%当时这种婚俗被视为家族延续的正当事务。如《左传·闵公二年》记载,昭伯最初不愿“烝”于宣姜,但在外界压力下完成这一婚姻后,他们所生子女依然享有尊贵地位。
华夏地区在战国后礼法渐严,收继婚在中原逐渐消亡,但在边疆游牧社会中仍长期存在。
二:现实考量:财产、生存与部落利益对于游牧民族而言,收继婚首先是应对生存挑战的理性选择。
在草原环境下,个体家庭极为脆弱。收继婚能确保家族财产不因寡妇改嫁而外流,同时也能保护失去丈夫的妇女和儿童。
匈奴等游牧民族盛行的“父死妻其后母,兄死纳其寡嫂”习俗,首先是将妇女视为家族财产的一部分。通过收继婚,家族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也能得到延续。
元朝时期,蒙古人将收继婚带入中原,这一习俗获得了合法地位。元代法律甚至明确规定:“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这表明收继婚已从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成文法。
三:民族差异:收继婚的多元形态历史上的收继婚呈现出丰富的类型差异。同辈收继婚最为普遍,即兄弟之间互相收纳寡妻。如《公羊传》记载,邾娄君颜公诛死后,其弟叔术即位并娶颜公之妻为夫人。
而异辈收继婚则更为复杂,包括子收庶母、侄收婶母等。这种形态在匈奴、突厥、蒙古等民族中尤为常见。元太宗窝阔台就曾收继成吉思汗的两位后妃,这一事实在波斯史籍中有明确记载。
不同民族对收继婚的接受程度也各不相同。《隋书》记载附国戎人“妻其群母及嫂”,而党项、鲜卑、女真等民族也都有类似习俗。
四:王朝政策:从宽容到禁止历史上有不少案例反映了收继婚在政治联姻中的重要性。王昭君的故事最为典型——她先后嫁给了匈奴呼韩邪单于父子三人。当第一次丧夫后请求返回中原时,汉成帝给她的敕令是“从胡俗”,她不得不继续这段婚姻。
清朝入关前,满族也保留了收继婚习俗。清初史料记载,科尔沁部的索诺木台吉在祖父莽古斯去世后,收继了祖父的妻子大妃,并与之生儿育女。这一事实被记录在《满文国史院档》中,说明当时社会对此已习以为常。
随着儒家伦理观的普及,元明清三代对收继婚的态度逐渐从宽容转向限制。元代后期,随着蒙古贵族汉化程度加深,贞节观念得到官方重视,收继婚的空间被不断压缩。
回望历史,收继婚的消亡不仅是婚俗的改变,更是文明融合的见证。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加深,中原的儒家伦理与边疆的实用主义在碰撞中逐渐找到了平衡点。
那些曾经合理的制度,最终让位于新的伦理共识,而我们对历史的理解,也因此多了一份包容与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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